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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该怎么打官司 建筑工程挂靠纠纷怎么处理

2021年5月15日  山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http://www.sdffjzbhls.cn/

  韩卫江律师,山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蓝鹏(济南)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拖欠工程款该怎么打官司

  拖欠工程款该怎么打官司在追讨工程款拖欠纠纷的时候,诉讼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同时也是很多人都会选择的方式,诉讼就是我们所说的打官司,会涉及到起诉、诉讼时效以及证据等问题。下面就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二、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16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三、重视诉讼保全在诉讼中的作用


  如何保证诉讼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呢关健的一步是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法院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四、运用工程鉴定的技巧,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己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出鉴定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因而这就涉及到一个提出鉴定时间和需不需要提出鉴定的技巧问题,有下列几点可供参考:


  1、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2、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3、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4、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建筑工程挂靠纠纷怎么处理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一般是比较赚钱的,但是越涉及到利益的事情所发生纠纷也就容易。建筑工程挂靠的纠纷一直是个复杂的问题。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建筑工程挂靠纠纷怎么处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建筑工程挂靠纠纷怎么处理


  绝大多数意见认为,根据《意见》第43条的规定,列挂靠双方为共同诉讼主体,对发包方因工程质量提起的诉讼承担连带。这是因为发包方和被挂靠方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而挂靠方是建筑工程的实际履行者,工程质量问题与挂靠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和被挂靠方的借出资质和营业执照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判令建筑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承担民事自属当然,而责令借出名义的建筑企业承担民事既因为它是合同形式上的主体,又因为法律必须对这种挂靠行为作否定性的评价而科以严格的,以此来达到杜绝或扼制此类行为的立法用意。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发包方不知道挂靠双方的挂靠关系,那么挂靠方在承建工程时利用被挂靠方的名义,有欺诈的故意,所以根据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应确认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来看,应将合同效力的撤销权交由发包方,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由发包方最终决定合同的效力。


  二、挂靠方与第三人间的有关工程材料的购销合同纠纷以及与雇佣人的劳务纠纷


  此两种类型的纠纷都是挂靠方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第三人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对此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判令挂靠方独自承担民事,依据是挂靠方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二是判令挂靠双方承担连带,依据是《意见》的第43条。在实践中这类纠纷如何处理,如何划分挂靠的也是值得探讨。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认为合同只在当事人双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通常所说的合同相对性原理。据此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购销合同只在购销双方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与合同外第三人无关。因此若挂靠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本人承受,不应当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


  2、挂靠方以被挂靠方或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或雇佣合同,此时购销合同或雇佣合同的双方主体是被挂靠方与第三人,被挂靠方对合同债务承担民事应属当然,但此时挂靠方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也应承担合同之债。责令被挂靠方承担合同债务的理论依据除被挂靠方是形式上的合同主体之外,另因为被挂靠方从挂靠中取得了挂靠利益,挂靠方的购销行为与被挂靠方为挂靠提供便利之间有因果关系,判令挂靠双方当事人承担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此时挂靠双方的形式如何,存有争论。一是认为挂靠双方应对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理论上的依据是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价值高于挂靠双方之债的价值。二是认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挂靠方应承担挂靠方不能清偿债务的赔偿。在实践中更倾向判令被挂靠方承担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因为它既认定了挂靠方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又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没有影响,这是因为即使挂靠方不能承担民事,被挂靠方也是有足够实力可以承担民事的。


  三、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保证担保所生之债


  实例中有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形,对此种情形下保证合同的效力及挂靠双方民事的承担有多种不同的意见:


  1、保证合同有效,由挂靠方独立承担民事。依据是挂靠方利用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保证担保已超出了挂靠双方因承接工程所发生的挂靠关系的范畴,故挂靠方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这一方案不能解决的是当挂靠方无独立承担民事的能力时,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2、保证合同有效,挂靠双方承担连带。依据是《意见》第43条。但这应当和前述的两种债之关系区分开来,前两种债中挂靠方都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而相对于保证合同而言,并不存在谁是合同实际履行者的问题,正是因为在债务不能清偿时无实际的履行才引发诉讼。所以此种情形下的债和前两种债之间的这种结构上的差异决定了不能确定形式。


  3、保证合同无效,由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承担过错。依据是《担保法》第10条、第29条的规定。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未经法人的书面授权擅自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无效,法人承担过错。这一观点实际上已脱离了对挂靠关系的认定,是建立在不作挂靠关系认定的基础之上,将虚拟的分支机构作了实质上的认定。


  在审理中法院一般会认为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这是因为挂靠关系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有根本区别的,挂靠方是独立核算的民事主体,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单位,不能对外承担民事,所以分支机构如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擅自作保证则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在此类案件中分支机构只是因为挂靠才虚拟的主体,在保证合同上为担保意思表示的是挂靠方,因此将保证人认定为挂靠方比较适宜。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建筑工程挂靠纠纷怎么处理的全部内容。只有我们仔细了解了建筑工程挂靠纠纷是如何处理的,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