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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违法界限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解释

2024年2月16日  山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http://www.sdffjzbhls.cn/

  韩卫江,山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蓝鹏(济南)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赌博罪的违法界限

  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

  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赌场业主是指开设赌场的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对这三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目前现有的法律对以单机局域网类型的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应当在现有法律范围内酌定行使,法院并没有立法权也不能以判决的形式对什么情况下构成情节严重予以解释,是否具有严重的情节将决定其刑期长短的关键性因素,在未对适用法律进行释明的情况下,不能创设认定情节严重。

  从学理上看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形:1、赌场具有固定性,应是专门为赌博而设;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4、投注的金额巨大;5、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巨大。需要考虑以上情节,方能认定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