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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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

添加时间:2023年1月27日 来源: 济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http://www.sdffjzbhls.cn/

  王洋律师,山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如下: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要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间借贷代理词是律师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您带来关于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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