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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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南某某人民法院诉海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合同支付工 工地工程款拖欠的处理

添加时间:2023年2月11日 来源: 济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http://www.sdffjzbhls.cn/

  王洋律师,山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海南省海南某某人民法院诉海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合同支付工

琼民一终字第14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海南中院司法行政技术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海南中院审判员。

  上诉人海南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大英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海南二建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海南二建职员。



  上诉人海南中院和上诉人海南二建因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中法经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中院的委托代理人王龙文、吴佳敏,上诉人海南二建的委托代理人贺小平、陈永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4年1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办公楼进行承包施工,工程造价暂定12788398.88元,增减的工程量及单价按实际调整;施工期限为450个日历天;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留工程总造价的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连同工程结算尾数在30天内付至99%,余下1%作为工程保修金,一年付清。1995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审判法庭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审判法庭进行承包施工,工程造价为2102437.57元,工期为300个日历天;工程的决算按海南省工程定额站的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按实际调整进行决算;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留工程总造价的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连同工程结算尾数在30天内付至99%,余下1%作为工程保修金,一年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于1997年5月29日、6月18日,分别完成办公楼、审判法庭的施工。1997年5月29日、6月28日,原、被告双方会同海南省建筑质量监督站及有关单位对办公楼、审判法庭进行工程验收。该两项工程均被评定为优良工程。1998年6月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关于办公楼、审判庭保修期满交接书》。被告有关负责人在该交接书上签字,"同意交付"。1999年11月18日、25日,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作出两份工程结算书,确认办公楼、审判庭及平台工程的工程造价为37057700.23元,审判庭底层装修及平台泵房工程造价为371742.95元。被告在该两份工程结算书上加盖了公章。以上两项工程造价共计37429443.18元,其中,由原告完成的工程造价为33427817.23元。1999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办公楼、审判庭及三项零星工程结算结果》,确认工程造价为37429443.18元,已付工程款为2866万元,尚欠工程款8769443.18元。2001年6月,被告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万元,但余款未付。

  原判认为:双方签订的《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书》、《审判法庭工程施工合同书》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所施工的工程经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施工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被告主张由于原告在诉状及诉讼中自己承认已收到工程款2886万元,因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为4527817.23元。被告这一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本案立案于2001年,目前尚属重审的一审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其次,原告诉状中所称的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886万元,实指被告支付的总工程款,并非原告收到上述全部款项。该陈述与原告在诉状中主张工程总结算37429443.18元也并非原告单独完成同理。本案重审期间原告已予纠正。被告直接付给原告工程款1870万元,由沈阳四建代原告收款6430117元,共计25130117元。被告所欠工程款为8297700.23元。海南中天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15日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原告在未取得受让债权之前便向被告主张债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另行起诉。合同约定如原告施工用水用电量超出额度时,应按水电公司定价进行计费,但合同未规定工程的用水用电额度,而被告已按水电公司的定价支付了水电价款,因此应从公平原则出发按合同约定确定水电价款。工程总结算确定的用水量为31164.9吨,用电量为462335.2度,但工程总结算以水0.3元/吨、电0.35元/度核定价格,与水电部门定价水1.98元/吨、电0.861元/度相比,用水用电共少计288610.32元。该款应从工程款中扣减。扣除水电费288610.32元之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009089.91元。被告应将上述所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支付给原告。考虑到被告系司法机关法人,其所有经费来源均为国家财政拨款,因此,在工程欠款支付期限上应有别于其他经营性企业法人。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30天内付款至99%,但一直到1999年11月18日才由海南省建行作出工程结算。造成工程结算延误,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告单方,且原告向被告催款的通知书均在结算之后。因此应从工程结算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工程欠款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内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8009089.91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570元由被告负担。






工地工程款拖欠的处理

  工地拖欠工程款在我国全国各地都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有非常多的社会原因混杂在一起。当遇见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时很多人却不知道怎样才是正确的处理方法。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工地工程款拖欠的处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地工程款拖欠的处理

  工程款被拖欠解决方法一:行政措施


  1、资金审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因主管部门审查不详,导致不良后果的,也要追究主管部门和主办人员的行政。


  2、项目审批

  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定要严格遵守审批、审核程序,并委托在关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审计,然后按行政程序审批,重大项目还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咨询。从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及其他问题。


  3、市场整顿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筑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计划、和建设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并把清欠工程款当作一项任务来抓。


  工程款被拖欠解决方法二:经济措施


  1、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改造担保、付款担保及分包担保。付款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和承担担保的第三方与承包单位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担保方式。承包单位有权要求住所合同向第三方提供承保建设单位未支付的款项,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2、结算中心

  所谓工程结算中心,是指由政府或银行出面组织的工程结算交易系统,由结算中心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验收计价等合法手续直接将工程款拨付给施工单位,这样既可以直接办理工程款拨付,还可以监控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减少拖欠。


  二、为什么经常出现工程款被拖欠

  出现拖欠工程款——工程原因。


  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从政府审批到建设单位发包,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到建设单位验收,构成一条前后衔接的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都可能造成工程款拖欠。


  1、政府审批

  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不仅包括建设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评估,而且包括项目的投资能力的审核,如果对项目投资能力审查不严,就会造成投资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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