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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涉及刑事犯罪吗 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有哪些

2021年4月6日  山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http://www.sdffjzbhls.cn/

  韩卫江律师,山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蓝鹏(济南)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存单质押涉及刑事犯罪吗

存单质押涉及刑事犯罪吗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这个事情是不犯罪的,国家也支持!2007年第4号《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以外界传言存单质押涉及犯罪是错误的理论。

现今,银行贷款业务比较多。很多不法分子,包括银行工作人员有时会利用制度上的不健全,采取非法牟利的手段,所以很容易产生各式各样的纠纷五花八门。在仲裁、法院受理存单质押案件裁判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1、以存款抵押又不移交存单,应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

——担保人具函明确表示以存款和存单作为担保物设定“抵押”又不办理存单的质押手续,应当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

2、银行职员核押虚假存折构成犯罪,不免除核押效力

——银行职员为他人出具虚假存单用于质押贷款并核押,该职员构成犯罪的,不影响银行因核押行为产生的对世效力。

3、存单质押人追偿权,应自存款扣划日起算诉讼时效

——存单出质人承担担保后享有追偿权,但应受到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即追偿权从其质押存款被扣划之日起计算。

4、以虚开存单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应适用过错

——借款人持他人存单为自己借款担保,金融机构未尽审核义务,即接受存单质押,应就自己主观过错承担相应。

5、以虚假存单质押骗取贷款中金融机构过错认定

——因有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个人犯罪而在虚假存单上盖有金融机构真实公章,金融机构应依过错大小承担相应。

6、银行以定期存单违规与他人办理质押借款手续

——银行在明知定期存单非存款人办理亦未交予存款人情况下,为该存单办理质押借款手续,应自行承担其法律风险。

7、是否非法借贷,看出资人有无借款给用资人的意思

——区分一般存单纠纷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非法借贷纠纷的标准,关键在于看出资人有无借款给用资人的意思表示。

8、保证人可在债权人放弃存单质押权范围内免除

——同一债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存单质押担保,当债权人放弃质押担保时,保证人可在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相应免责。

9、存款人与用资人约定并收取息差的,应为非法借贷

——出资人为用资人获得贷款而按银行要求将款项存入银行,并与用资人约定并实际收取高额息差的,应为非法借贷。

10、银行接收存款后,将存款交与他人,应负全部

——存款人将自有资金转入金融机构账户,未交与或指示交与具体用资人,且未取得或约定高息,属典型的存款纠纷。

11、借名贷款致他人损失的,用资人与银行的承担

——用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贷款并用该贷款办理存款,嗣后以该存单质押贷款,造成被借名人的损失一般由用资人承担。

12、金融机构已核押存单即便虚开,仍应向质权人兑付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金融机构仍应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款项。

相关法律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里规定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只有三种,它们分别是

第二十四条 存款行出具虚假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确认书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存款行不按本办法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者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已履行合同,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出质人退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在质押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并挂失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有哪些

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有哪些

本罪的上游犯罪有:

1、贪污贿赂犯罪;

2、恐怖活动犯罪;

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4、走私犯罪;

5、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6、金融诈骗犯罪;

7、毒品犯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转换为彼种现金,将此种金融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