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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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 拐卖儿童如何判刑处罚

添加时间:2023年2月26日 来源: 济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http://www.sdffjzbhls.cn/

  王洋律师,山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

  核心内容:在我国刑法中,关于拐卖妇女儿童这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有明确规定,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特征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刑法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拐卖妇女、儿童罪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拐卖儿童如何判刑处罚

  近年来,各地发生的拐卖儿童的情况比较多,对于儿童被拐卖的家庭而言,造成的损害可以说是很大的。而对于这样的行为,其实在很多国家都是规定为了犯罪,我国也不例外。那在我国,应该怎么对拐卖儿童判刑处罚呢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快车为您做的介绍吧。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采用偷盗的方式使婴儿脱离其监护人的监护,有时候公安部门打拐时解救被拐卖儿童,因为婴儿没有认知能力,没有办法找到婴儿亲生父母,给被拐卖者造成终生遗憾。

  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这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的反抗而实施捆绑、殴打行为,或者被拐卖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拐卖中的殴打、侮辱、虐待、强迫卖淫、奸淫等行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况,包括引起自杀在内。

  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境外;是指我国国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回归之前的台、港、澳地区,香港、澳门已经回归中国,因此不包括在;境外;之中。

  虽然拐卖儿童的行为受到很多人的痛恨,但即使在犯有此罪的情况下,也不是直接就对犯罪分子处死刑的。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此时要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对行为人作出处罚。当然,其中最高的也就是直接判处死刑了。具体关于拐卖儿童判刑的内容,也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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